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近日,贵州省发布《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聚、通、用”。
《办法》适用于政府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授权运营、调度、安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与2016年规定相比,有以下亮点:
《办法》规定,政务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需要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的基础数据,应当依法确定其采集边界和范围,不得侵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职的需要依法采集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范围、格式和流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应当由相关各方共同协商界定相应的职责分工,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平台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清单,明确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首次应当全量编制并及时更新。数据采集系统部署在上级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采集清单由上级政府部门统一编制。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府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办法》提出,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政务数据,开发形成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服务和产品,并通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
市场主体可根据场景应用数据的需求,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数据提供部门应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需求初审。
初审通过后,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数据。
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主体提交的场景应用、数据需求和数据提供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统一将政务数据资源向市场主体授权运营。初审和审核未通过的,相关部门提供不予通过的依据或理由。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场景应用数据需求,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
市场主体获得授权并使用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形成数据服务和产品后,应及时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反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质量、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效。
详情请看《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