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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常识

时间:2010年04月12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第一章职业技能鉴定概述
一、定义: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特殊的考试形式,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的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通过鉴定合格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其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主要包括: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
二、基本要素:
        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要素是鉴定的标准、鉴定机构、命题、考务、考评人员、鉴定对象和鉴定方法。
第一节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发展历史
        我国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建国以来,我国工人考核制度为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需要,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变化,逐步发展和演变成为今天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其发展历史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初创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职工队伍,特别是技术工人队伍的建设。刚刚组建起来的政府劳动部门在解决失业问题的同时,大力开展职工就业转业培训和职业技术技能教育。当时劳动部门举办的很多职工就业转业训练班,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技工学校和企业培训中心,学徒制度在这一时期也得到很大的发展。劳动部门在着手建立新型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同时,特别注重建立与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的、反映生产特点和劳动复杂程度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而学徒工的转正等级考核,可以说是这个考核制度的雏形。
        1956
616日,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搣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定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攠。实行考工升级制度,对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促进工人学习钻研技术和调动工人生产劳动积极性起到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技术革新能手和能工巧匠,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骨干。
        搣文革攠期间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受到当时极搣左攠思潮影响,未能得到很好的推行。这一时期曾中断了考工升级制度,同时技工培训事业也受到破坏,挫伤了工人学习积极性,造成了企业工人技术素质下降。这种状况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才开始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第二阶段工人考核制度的恢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为了尽快适应生产技术发展,1979年,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搞好技工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迅速提高在职工人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恢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提到了议事日程。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条例》(劳人培[1983]46号),这个文件在全面总结建国以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人培训和考核做出制度性规定,对考核种类、方法、组织领导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恢复了考工升级制度。
第三阶段工人考核制度的发展
        在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代初期,我国工人考核制度进入调整充实阶段,发展较快。这一阶段主要完成了三项工作:
        一是全面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从1988年开始,劳动部在广泛调查和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国务院45个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第三次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第三次修标历时3年,投入大,涉及面广,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初步解决了部门间工种交叉重复的问题,把近万个工种合并到4700多个,并颁布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并简化了等级结构,将传统的八级技术等级制度按照国际惯例改造为初、中、高三级制。
        二是建立了技师制度。1986年国家经委对企业高级工培养问题作了专题调查并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报告。报告阐明了企业技术工人培养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办法。高级技术工人是企业重要技术力量,但数量不足、技术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影响着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指出,高级工没有专门的培训渠道,主要靠自然成长,成长缓慢。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在这个报告上明确指示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尽快恢复和完善考工晋级制度、恢复技师制度,举办全国技术比赛,提高工人社会地位,保障和促进高级生产技术人才的培养。原劳动人事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规定》,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并立即组织了全国试点工作。
        1989
年,劳动部按照这个文件的精神在考评技师的基础上进行了考评高级技师的试点,并于1990年正式印发了《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从此,国家规定了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是在高级技工设置的技术职务,并规定了明确的任职条件,规定了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标准及有关福利待遇。
        三是制定颁布《工人考核条例》。进入90年代后,为进一步加强工人培训考核工作,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劳动部在总结考核工作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颁布以来的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颁布实施。这是建国以来国务院第一次批准有关工人考核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搣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把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结合起来攠,并对考核种类、方法、依据、组织管理、证书核发及处罚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在这一时期,初步形成了国家工人考核管理体系和工人初、中、高级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考核晋升体系,在全国统一了证书式样和发放的管理,初步建立了国家技术等级、技师资格证书制度,为我国工人考核制度的发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四阶段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确立
        1992
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政府转变职能,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力管理的重点从企业内部转向了社会,面向劳动力市场,加强全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工人考核管理工作也随之转变,建立了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这为贯彻和实施《工人考核条例》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
        在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基础上,19937月,原劳动部制定颁布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劳部发[1994]134号)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评员等内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这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行政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规范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19943月,原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出总体部署,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各种考核鉴定和资格认证逐步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轨道,推动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
        1994
7月,我国《劳动法》正式颁布。《劳动法》第八章第69条规定:搣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攠《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从国家基本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我国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再次重申,搣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度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攠。
        我国目前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与过去相比,有五个新的特点:一是制度的依据发展到国家的法律规定;二是考核鉴定的目的由单纯的强化企业内部劳动工资管理,发展到客观评价劳动者技能水平,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劳动者择业和单位用人提供社会服务;三是考核的标准由工资等级直接对应的八级技术等级标准,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标准体系;四是考核的对象范围由企业学徒、工人扩展为全社会劳动者;五是考核管理体系,由企业内部组织管理发展到政府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沿革所经历的这四个阶段,是随着社会客观重要任务不断变化而发展和完善的,同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和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相一致,对保证和提高我国劳动者素质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
        职业技能鉴定的突出特点,就是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就是在国家法律、政策指导下,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的评价和认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工作体制。它包括政策法规、组织实施、质量保证和监督检查四个体系。
一、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体系,是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从1987年以来,国家在这方面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近些年来相继颁布的《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确立了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地位。
        法律:《劳动法》《职业教育法》。
        法规:《工人考核条例》。
        部门规章:《关于技师聘任制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第6号令)。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等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不断发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体系将不断完善。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要建立和完善以《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为主要依据,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条例为主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衔接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实现职业技能鉴定依法行政。
二、组织实施体系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管理系统;二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管理系统。
        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管理系统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其中,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主进行管理,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以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主进行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管理系统,实质上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系统,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生命线。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鉴定所(站)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二是加强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考评人员的素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网络系统,实现鉴定命题的统一;四是统一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五是统一证书核发程序,加强证书管理。
四、监督检查系统
        职业技能鉴定作为一种国家的考核制度应建立起相应的监督机制,否则就无法保证其客观公正。从监督的形式讲,可分为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是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技术监督主要是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鉴定所(站)实施鉴定过程以及考评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节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与管理
        由于职业技能鉴定是一种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具体技能考核行为,它的结果体现为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因此考核鉴定行为必须坚持在技术环节上的统一和规范,强调国家考试行为的严肃与权威,这就要求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严密、高效、科学、规范和统一。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是政府部门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是方针、政策办法的执行者,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提供者。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独立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鉴定执行机构,是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的组织基础。承担国家规定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称搣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攠,承担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称搣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攠。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明确其承担鉴定的专业(工种)、等级、范围和类别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对象及证书的核发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人员有:实行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组织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企业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对职业技能鉴定双合格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的专业知识、鉴定技术。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办理考评员资格证书。
五、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是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专业力量,他们主要参与制定职业分类和标准,考核规范和培训大纲,以及编制培训教材和提供鉴定咨询服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六、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方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制定鉴定工作计划,定期发布鉴定公告;
2
、核准鉴定实施方案和申请鉴定者的申报资格;
3
、确定考评小组成员和小组长名单,向鉴定所(站)派遣考评小组;
4
、命题,并负责印刷、管理和传送;
5
、向鉴定所(站)派员巡视检查,监督鉴定过程;
6
、抽查鉴定试卷或考件,核定成绩;
7
、对双合格者打印职业资格证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8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制度。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一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定义:
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历史渊源
我国的真正意义上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于90年代,但其萌芽早在建国初即已开始出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若干大政方针,在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明确指出:搣要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攠,搣要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证书制度攠。首次提出了要在我国实行与学历文凭并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标志着党和政府开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人力资源开发政策进行战略性调整。1999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再一次明确,要搣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攠。
第二节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意义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者素质整体提高,改善我国劳动力素质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保障就业质量的重要手段。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必然形成一种竞争就业,择优用人的机制。政府为客观评价劳动者技能水平提供社会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具有权威性的资格认证体系,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劳动者实现竞争就业。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引导劳动者进一步注重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从而增强劳动者就业机会,保证就业质量,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福利待遇。
二、构筑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为劳动者成才开辟广阔道路
长期以来,我国在人才培养方面推行单一学历文凭制度,注重发展学历教育。尽管在促进人们学习积极性方面起到过一些积极作用,但是同时也导致教育培训事业出现单纯注重理论、轻视操作,注重知识、轻视技能,注重学历文凭、轻视工作经验和能力的偏向,使人才培养和实际需要相脱节,教育培训事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经济、脱离生产、脱离实际,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意识的引导产生偏差,劳动者成才渠道单一,限制了广大劳动者在不同层次和不同方向上的发展。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劳动者构筑了学历文凭之外的人才成长通道,只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普通劳动者就能从初级、中级一直晋升到高级,同样能够得到社会的尊重,实现对于解决我国劳动力资源结构不合理,中间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考核鉴定和资格证书是技能人才奋斗成果的认定,是技能人才努力攀登的推动力。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之与职业培训、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表彰等措施相互配合,可为人才培养开辟广阔空间,造就出一代又一代技能人才,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劳动力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劳动者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市场自行调节劳动力资源流向的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形成,必然会大大加快劳动力的流动速度,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有序流动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就业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流动,企业富余人员需要流动,部分在职职工也要有正常的流动,还有一部分劳动者需要境外就业或劳务输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能够为劳动者正常流动提供一个搣通行证攠,为实现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奠定重要基础。
从技术角度看,职业资格证书是社会按照一定的职业资格标准,对劳动力质量进行严格检测的结果;从经济关系看,职业资格证书是社会对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产权的核定。通过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社会的一个专门机构来完成劳动力产权和质量的认定,不但有很高的可靠性,而且比由劳动力需求方或供给方自行检验所耗费的费用低得多,可以降低劳动力市场运行成本,为劳动力市场的低耗高效运转提供良好条件。在实践中,职业资格证书逐步成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人的依据,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四、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企业有直接的影响和巨大的作用。
1
、它是加强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力工具,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企业降低了招工录用成本,减少了用人风险,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水平和效率。
2
、它是确定工资分配和福利待遇的依据之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提供了公正的技术基础。
3
、它是调动企业职工学习知识和技能,提高职工对技术岗位的适应能力和操作水平的有力工具,能够促进企业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它能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从整体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得到企业的欢迎和支持。
总之,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为我国政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劳动管理方面出台的新的重大举措,对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和劳动者素质提高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节职业资格证书体系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技术等级证书的标准,分为五个层次:
一、初级
要求:在同一职业(工种)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计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可以申报初级工。
二、中级
要求:取得申报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后,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申报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中级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的以及具有所申报职业(工种)大专以上学历均可申报中级工。
三、高级
要求:取得申报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满5年的,或是取得申报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高级技能培训并取得了毕(结)业证书的,可申报高级工。
四、技师
要求:取得申报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可以申请技师鉴定。获得青岛市职业技能大赛前六名且双合格者,可以申请技师评定。
五、高级技师
要求:具有技师资格满三年,可以申请高级技师鉴定。获得青岛市职业技能大赛前六名且双合格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考评。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结构示意图。
第四节就业准入制度
一、定义
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
2000
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目前确定了90个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工种)。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要求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对劳动者就业时具备的职业资格进行规范,就是从我国劳动力资源的素质结构现状和就业形势考虑采取的一项积极措施。从长远考虑,对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开发和配置,并使其纳入良性发展轨道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实行就业准入控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以促进劳动者主动提高自身的技术业务素质,使我国的就业从安置型就业转为依靠素质就业,也可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就业的环境。从现实考虑,目前我国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通过对初次就业的青年劳动者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要求其就业前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在掌握必备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可以延缓新生劳动力进入就业的年龄,为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
第四章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
开展职业分类和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工作,是充分开发、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进行劳动力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开展职业培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建立与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企业劳动组织管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职业分类
一、定义
职业是指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而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的类别。
职业具备下列特征:1、目的性,即职业以获得现金或实物等报酬为目的;2、社会性,即职业是从业人员在特定社会生活环境中所从事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关联、相互服务的社会活动;3、稳定性,即职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形成,并具有较长生命周期;4、规范性,即职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5、群体性,即职业必须具有一定的从业人数。
职业分类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对社会职业进行的系统划分与归类。所谓工作性质,即一种职业区别于另一种职业的根本属性,一般通过职业活动的对象、从业方式等的不同予以体现。职业分类的目的是要将社会上纷繁复杂,数以万计的现行工作类型,划分为类系有别、规范统一、井然有序的层次或类别。对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所作的技术性解释,要视具体的职业类别而定。而职业分类体系则通过职业代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所包括的主要工作内容等,描述出每一个职业类别的内涵与外延。
二、职业分类的目的
职业分类在世界上被视为国家劳动力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劳动力管理的一项巨大系统工程。职业分类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劳动力社会化管理提供依据。劳动力社会化管理是国家对劳动力需求与开发的集中体现,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对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仅仅了解社会劳动力的总量、素质和结构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国家各种类别的职业领域接受、吸纳就业人员的总体状况做出预测。这样,一方面可以根据职业现状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量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还可以对多余或新生的劳动力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或安置就业。因此,没有对职业类别的合理划分,就难以对劳动力的社会需求做出较为准确的统计,也就难以组织好社会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有序更替。
第二,为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提供依据。职业分类是以职业对主体所要求的知识、技术和能力为主要内涵的。这些知识和技能是各类职业主体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根据职业分类体系中所排列的职业名称、定义工作任务和范围,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以及培训所需的费用、场地、设备和教学人员等,同时也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重要依据。此外,由于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是一种客观的结构体系,它们为衡量劳动者素质提供了基本要求,从而满足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双向选择需要,对于用人方来说,它可以根据职业分类中所提出的技能要求去招聘;对于求职方来说,他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专长去寻求适宜的职业而应聘。
第三,为国民经济信息统计和人口普查提供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是通过国民经济各行各部门来实现的。然而行业经济或部门经济的实现必须通过适宜的职业岗位和一定数量的就业者来完成。通常,行业或部门可以通过在业人员的数量、素质来预测生产定额的高低,匡算经济成本及利税的完成比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行业或部门经济受到市场冲击时,哪些职业岗位数量需要压缩,哪些需要增加,这对于该行业或部门经济的发展就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失业或招聘人数的确定,必须通过不同的职业类别加以统计,才能了解该行业或部门经济现状的全貌。此外,国家或地区的劳务输入与输出,各类人口的统计与调查等事关国民经济能否正常动作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样离不开职业类别所提供的及时准确的数据。
三、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目前已有140个国家制定了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职业分类。如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菲律宾等。从世界上已进行职业分类的国家或地区来看,因各自情况不同,其分类标准和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英国在1841年的人口统计中,将其当时的社会职业分为431种,美国也于1850年在全国职业普查中将美国的职业分为323种。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职业分类在人口统计、经济预测、劳动力就业以及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也十分重视职业分类的制定工作,并于1958年出版了《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国际标准职业分类》由国际劳工组织于1958年制定出版,1968年修订第二版,1988年修订第三版。《国际标准职业分类》的主要目的有三方面:一是为了给不同国家的职业资格、数据提供一个系列化的基础和国际化的工具,以便进行职业信息的国际交流;二是使国际职业数据能为有关国家移民和劳动力供求信息等方面事务的研究和决策工作带来方便;三是为各国制定、修订职业分类提供样板。
《国际标准职业分类》是按照从事工作的类型来归类,分类结构是建立在工作与技能的概念基础上。《国际标准职业分类》所定义的工作是指一个所要完成的任务和基本职责。它是进行职业分类的一个统计单元,职业的概念是建立在工作基础之上的,职业是指在性质上高度接近的一组工作。换句话讲,职业是由若干工作构成的。《国际标准职业分类》所定义的技能是指完成给定工作所涉及的任务和职责的能力。它包含技能水平和技能规范两方面内容。技能水平是指与任务和职责的复杂程度及范围有关的执行能力,技能规范则是根据涉及的知识领域、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加工和使用的材料,以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来规定的。
《国际标准职业分类》分为10个大类、28个中类、116个小类和390个细类。其特点是按技能等级水平进行分类,且中、小、细类概括性强。1968年版的《国际标准职业分类》共有大类8个、小类83个、细类284个、职业项目1506个;1988年版的《国际标准职业分类》不考虑工作人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即不分雇主还是雇员;中、小类划分结构系统化;中、小类结构依次按搣原材料加工业攠、搣制造和装配业攠、搣制造与装配职业的派生类攠、搣设备运输操作业攠和搣一般劳动者攠五个层次划分。
第二节职业分类大典
一、职业分类大典
1999
5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统计局批准,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正式颁布并出版发行。这部《大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社会化管理的要求,第一次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了科学规范的划分和归类。它全面反映了我国社会职业结构,填补了我国职业分类领域的空白。《大典》凝聚着我国上千名专家、学者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和集体智慧,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职业分类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发展阶段。
《大典》参照国际标准职业分类,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性质同一性的基础原则,对我国社会职业进行了科学划分和归类,较为准确地描述了每个职业的工作内容及活动范围,全面客观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职业结构状况。《大典》具有广泛的应用领域,不仅为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进行就业人口结构及其发展趋势的统计分析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对于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企业劳动组织管理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职业分类大典的基本结构
(一)基本结构
我国的职业分类结构四个层次,即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类,依次体现由粗到细的职业类别。细类作为我国职业分类结构中最基本的类别,即职业。《大典》将我国社会职业划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8个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二)职业分类大典所确定的大、中、小类和细类(职业)按以下原则划分:
大类划分的原则。大类是职业分类结构中的最高层次。大类的划分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主要依据,并考虑我国政治制度、管理体制、科技水平和产业结构的现状与发展等因素,将我国全部社会职业大致分为管理型、技术型、事务型、技能型等职业类别。第七大类和第八大类不再进行下一层次的划分。
中类的划分原则。中类是大类的子类,中类的划分是对大类职业系统的分解。中类的划分是根据职业涉及的知识领域、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加工和运用的技术以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的同一性进行的。
小类的划分原则。小类是中类的子类,一般指工作范围。小类的划分是按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条件、技术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划分和归类的。一般情况下,第一大类的小类,是以职责范围的层次和业务同一性进行划分的;第二大类的小类,是以工作或研究领域、专业的同一性进行划分的;第三和第四大类的小类,是以所办理事务的同一性和所从事服务项目的同一性进行划分的;第五和第六大类的小类,是以所从事工作的操作程序规范的同一性、工艺技术的同一性、操作对象的同一性以及生产产品的同一性等进行划分的。
细类(职业)划分的原则。细类是本大典职业分类最基本的类别,即职业。一个职业包含一组性质相同、具有通用的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工作。细类的划分一般采用工作分析法,即将工艺技术、对象相同,操作流程和方法相似的若干工作种类或岗位,归并为一个细类(职业)。细类(职业)的划分,在遵从工作性质同一性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业类别的特性采用特定原则:第一大类的细类(职业)主要是按照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所承担的职责的大小划分;第二大类的细类(职业)主要是按照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性与专门性划分;第三、四大类的细类(职业)主要是按照工作任务、内容的同一性或提供服务的类别、服务对象的同一性划分;第五、六大类的细类(职业)主要是按照工艺技术的同一性、使用工具设备的同一性、使用主要原材料的同一性、产品用途和服务的同一性,并按此先后顺序划分。在按上述原则进行各职业类别划分的同时,大典还参照了我国的组织机构分类、产业分类、行业分类、学科分类、职位职称分类、工种分类等分类体系。
三、基本内容
大典表述每一大类的内容包括大类编码、大类名称、大类概述、所含中类的编码和名称;每一中类的内容包括中类编码、中类名称、中类简述、所含小类的编码和名称;每一小类的内容包括小类编码,小类名称和小类描述;每一细类(职业)的内容包括职业编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描述及归入本职业的工种名称等。
大典的编码采用“A—B—C—D”模式。A为大类编码,以一位数码表示;B为中类编码,C为小类编码,D为细类(职业)编码,皆以两位数码表示,并按数字顺序排列。如编码“6-10-05-09”表示第6大类、第10中类、第5小类、第9个职业——“印花工。对于不再细分的类别,其子类编码为该类编码加“00”。如“2-01-01哲学研究人员小类不再细分,其细类(职业)编码即为“2-01-01-00”。各类中的其他编码的尾数码一般以“99”表示,对不细分的类别,加“00”。如“4-99”表示第四大类的其他中类;“5-01-99”表示第五大类第一中类的其他小类;“6-26-02-99”表示第六大类第二十六中类第二小类的其他细类(职业);“4-05-99-00”表示第四大类第五中类的其他小类不再细分的细类编码。为便于与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 6565-1999)对照,在每个大、中、小类编码之后标了国家标准编码,以GBM X-XX表示。如编码“6-06-01”后加注GBM7-11,表示“6-06-01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小类在国家标准(GB 6565-1999)中代码为“7-11”
大类、中类、小类和细类(职业)名称均采用最能说明该职业类别特性的组合名词表示。大类的概述、中类的简述、小类的描述和职业的定义均以最简练的语句表示出各自的本质属性或所含职业类别的内容,主要以从事……人员操作……(进行)……人员使用……(进行)……人员……(进行)……人员等语句表述。职业描述是对职业所包括的主要工作内容、范围、过程等进行的一般性表述,第一、二、三大类的职业多以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为主进行描述,第四、五、六大类的职业多以工作内容或工作过程为主进行描述。
第三节国家职业标准与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家职业标准
1
、定义
国家职业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基础上,对某一职业所需的能力水平所作的规定,是从业资格的主要依据。标准除包括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外,还包括职业环境与条件、教育水平、职业道德等内容。
2
、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原则
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原则有以下几方面:1、整体性原则,即反映该职业活动在我国的整体水平;2、等级性原则,即按照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质量划分等级;3、规范性原则,即标准内容结构、所用技术术语、表达方法以及文字符号应按照国家正式公布使用的规范标准;4、实用性原则,指以职业活动的主要目标作为依据,全面反映职业活动的工作内容的要求,同时符合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人事管理的需要;5、可操作性原则,指对标准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应当力求具体化和量化,满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
目前,国家职业标准只制定和颁布了部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还主要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将逐步过渡为国家职业标准。当前正处于新旧标准转轨过渡时期。今后国家将引导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设置专业、课程,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毕业生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国家职业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国家职业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标准的主体部分。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具体要求如下:
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常规工作。
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业标准体系,促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劳动部于1994年选择部分社会需求大、通用性强、覆盖面广的工种,在第三次修订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制定《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促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开展。《规范》是针对某一工种的特点和性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量化的考核纲要。它既是编制考核试题的依据,也是进行技能培训的参考大纲,对于促进鉴定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鉴定质量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规范》主要是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不能够随意拔高或降低标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规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在文字表述上要准确和科学。鉴定规范既是进行技能鉴定工作的依据,也是进行技能操作训练的教学参考大纲,制定时应兼顾到这两方面的功能。
《规范》的内容包括:工种定义、适用范围以及需要说明的技术情况和鉴定的特殊要求,如申报条件考核时间、工具(设备)要求等。内容由五个部分组成:项目、鉴定范围、鉴定内容、鉴定比重、备注;每个《鉴定规范》附2-3套试题,试题类型分为:是非题、选择题、计算题、问答题等。
第四节岗位规范
一、岗位与岗位设置
1
、定义:
岗位是按照社会劳动分工、协作和组织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具有确定职责、任务和内容的工作位置,是社会劳动组合的基础单位。每个工作岗位都需要具有特定条件和能力的劳动者和工作人员。岗位对人员的要求是客观的、具体的、多样的,又是有序的,不同的生产工作岗位,总是需要有不同知识和能力结构的劳动者。但是,各个岗位又不是绝对孤立的。所有岗位都是为实现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为共同目标,因此,岗位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与国家职业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不同,岗位是企业劳动组织和管理的细胞,岗位的确定和划分设置是以企业为主进行的。而国家职业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是属于国家标准范畴,反映的是某一职业(工种)共性的要求。
由于不同企业岗位设置是千差万别的,即使是同一类企业,由于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的不同,岗位的设置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岗位之间的职责需要很好地衔接,避免交叉,这就要求在总体上必须考虑岗位的分类和结构,把岗位层次序列化,即建立一个由若干类别岗位构成,按层次分布的有序排列的岗位体系。
2
、岗位的设置和划分
岗位的设置和划分有以下四种方法:按职能划分序列,即对企业确定的标准岗位、辅助工种序列岗位三大部分。通用工种序列岗位是指操作通用设备、使用通用工具担负单件小批零部件生产或作业的岗位;专业工种序列岗位是指操作专业设备、使用专用工具担负成批大批量零部件生产或作业的岗位;辅助工种序列岗位是指为生产服务的辅助性工人岗位。按程序分类,即在各职能划序的基础上,按工种的程度(工艺阶段和工序)再进行横向分类,其核心是工种划分。按类分岗,即根据划岗原则在工种类下再划分并确定标准岗位。按岗位工作技术复杂程度划分岗位工作等级,即在同工种不同岗位上,根据工作需要,按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与条件等纵向划分岗位工作等级。划分依据主要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二、岗位规范内容及原则
1
、定义
岗位规范是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人员的条件提出的综合要求。它是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组织生产和进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科学管理,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岗位规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岗位职责、上岗条件、生产技术规程三个部分。
岗位职责是指本岗位应承担的生产任务和应负的责任以及应达到的标准。
上岗条件分为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身体条件三部分。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是指本岗位工作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这项内容可以参照通用规范予以明确。专业知识是指本岗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实际技能、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以及岗位相关知识。身体素质是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的身体健康状态和程度要求。一般包括体力、视力、嗅觉和听力等的要求。
工作规程包括工作程序、项目、要求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工作程序是指本岗位所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的先后顺序。它是从岗位重复出现的某种工作项目出发,按照客观生产流程和活动规律,规定的先后项目标准顺序、项目内容与要求、工作手段等,是对本岗位改造职责所必须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的具体要求标准。
2
、制定岗位规范的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要求:
客观性。根据岗位制定岗位规范,是因岗而异,不是因人而异。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的职工,应具备什么素质,就应相应地制定什么岗位规范。职工从事生产劳动要操作设备,要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而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的要求都是客观的。所以,操作什么样的设备、生产什么样的合格产品,就客观地提出了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这就是设备、产品质量决定岗位操作者所需要的素质的客观性。
实用性。制定岗位规范要围绕岗位的客观需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为生产服务。要根据设备技术质量的高低和产品、数量和质量的要求,规定操作者掌握操作规程应具备的文化、技术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安全生产要求。这些要求是岗位工作性质对上岗人员的起码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是必备素质条件。因此,不同的设备水平,不同的产品结构,要求职工的智能结构也不同,岗位规范也应不同。这就是岗位规范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实用性。
科学性。岗位规范是建立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现代化企业管理基础上,把现已应用或近期即将应用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列入规范,但不要把长远规划放在现阶段的要求中。规范即要坚持动态指标,又能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岗位规范应规定出合理的智能结构,包括各相关知识和各相关能力以及知识和技能的合理组合。同时,还要求规范在对每个岗位进行调查和动态研究及工作程序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规范的内容。这就是岗位规范要适应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科学性。
层次性。每个企业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劳动力组合结构。在同一个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业务系统、不同车间,其劳动力结构也有所不同。因此,应按劳动力结构的不同层次制定出不同的岗位规范。把每一个岗位规范分成几个层次,有利于劳动者掌握知识和技能有一个递次的过程。而对每个层次的水平要求,要体现对劳动者各项素质的要求不能少于岗位需要的最低要求,要使上岗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可以达到。
由于岗位是特定的企业按工作或职位的细微区别来划分开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岗位,当然也有不同的岗位标准要求。因此不仅岗位的划分是企业自己的事,作为企业和用人标准的岗位规范,也只能由所在企业用人部门提出来。制定岗位规范,原则上应由各企业自主。对某一些特殊工种人员,如:高压容器工、电焊工、驾驶员等,国家对这些工种有特殊要求,如果企业用人,应结合企业自己的岗位规范考核上岗。对于通用性强,覆盖面广,岗位要求比较一致的工种,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通用岗位规范
(作者:未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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