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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年09月12日 信息来源:劳动部 点击:收藏此文 【字体:

         劳动部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

                                               (劳办培函字〔1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
  我部今年十月印发的劳培字〔1991〕14号《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因文中技师津贴标准有错误,现予重新印发。请将原发文件,自行销毁。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
  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工作职责
  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操作。

 三、技师的培训
  对技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技师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加深技术理论,进一步提高综合操作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与其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培训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短期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班。也可以采用典型生产技术实例进行现场传授和专题讲座等。

 四、技师的业绩考核
  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要建立技师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各单位结合生产工作和劳动组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建立考绩档案,劳资部门应负责对技师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技师在任职期间解决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技师的使用安排
  技师具有高水平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和优化劳动组织的实际需要,在技师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原则下,合理安排技师的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和保证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充分发挥和传授技术专长和高超的技艺。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建立技师协会,充分发挥技师的聪明才智,更好地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服务。技师协会以集体会员的名义可参加工会技术协会组织,开展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表演、技术咨询、技术讲座等活动,传授技师的经验和绝技,宣传技师的技艺成就和工作业绩。

 六、技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目前,国家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五元,高级技师职务津贴一般为四十元至六十元,具体标准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标准幅度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技师职务津贴应按照标准工资的有关规定管理。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组织技师技术成果展览和组织技师赴国外学习考察。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做好技师资料的积累和有关表格填报与统计工作,并将高级技师评审表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以便建立国家高级生产技术人才信息库,为全国提供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劳动部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作者:佚名 编辑: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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